匈牙利的稅收制度簡介
更新時間:2013-09-02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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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匈牙利從1988年開始實行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1991年采取的另一個重要步驟是使企業(yè)所得稅制度現代化了。1993年,為了同歐盟的體制接軌,匈牙利將增值稅法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1995年實行了
匈牙利從1988年開始實行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1991年采取的另一個重要步驟是使企業(yè)所得稅制度現代化了。1993年,為了同歐盟的體制接軌,匈牙利將增值稅法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1995年實行了由一個準稅率和補充稅組成的雙層企業(yè)稅收制度。隨著2004年5月初匈牙利加入歐盟,在過去的幾年里匈牙利的稅收立法幾經改變以便于歐盟的稅收規(guī)定接近和完全一致。目前在匈牙利征收的稅種主要有:公司稅;銀行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海關稅;消費稅;財產轉讓稅;地方稅;社會保障金;康復貢獻基金;職業(yè)培訓貢獻基金;文化貢獻基金;禮品和繼承稅;環(huán)境保護稅;創(chuàng)新貢獻稅;能源稅;登記稅;環(huán)境污染稅等。
匈牙利的稅收要點:
公司稅(企業(yè)所得稅):
匈牙利的居民公司對其來自全世界的收入都需交稅。非居民公司只對其來自于匈牙利的收入納稅。除此之外,非居民公司還根據雙重征稅條約對于在匈牙利的收入交稅。
對于一個沒有納入匈牙利但在匈牙利實行有效的管理并將其經營情況向匈牙利稅務局報告的公司屬于應交納企業(yè)所得稅的匈牙利居民公司,因此,該公司應對其在全球范圍內的收入交納公司所得稅并且不存在匈牙利與其居住國之間的雙重征稅條約問題。如果出現雙重稅條約問題,條約的規(guī)定應確認駐地。
作為一般規(guī)則,財政年為歷年。然而,只要某些條件得到滿足,外國企業(yè)的分支機構和外國母公司的子公司可以不選用歷年而選用會計年。以下公司需交納企業(yè)所得稅:
-公共股份有限公司(NYRT).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ZRT)。
-有限責任公司(KFT)。
-有限合伙公司(BT)。
-無限的合作伙伴(KKT)。
-外國企業(yè)的分支機構。
-歐洲有限責任公司,歐洲控股公司和歐洲合作社團。
-高等教育機構(包括由其建立的機構)。
-律師事務所。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外國企業(yè)的常設機構也有責任在匈牙利交納企業(yè)所得稅。常設機構的定義是國內立法與匈牙利的稅務條約相同。這些條約一般是按照國際合作與發(fā)展組織(經濟合作組織)的模式制定的。因此,常設機構可以是納稅人作為從事商業(yè)活動的一個固定地點。它可能由一個分支機構,辦事處或管理地,工廠,車間,礦井或自然資源開采地組成。一般來說,如果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是一個匈牙利的居民公司的話,那么它也應該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所得稅的稅率:
匈牙利和外國公司的標準所得稅率是16%。第一個5000萬福林可納稅收入的稅率為10%而不是16%。如果納稅人可達到以下要求的話,這種稅收優(yōu)惠對于每個公司每個財政年度可帶來最高300萬福林(12000歐元)的收益:
它們沒有領取納稅年度的免稅額度(稅務補貼)。
它們支付給其雇員的平均最低工資為法定最低工資的至少兩倍(或者法定最低工資,如果納稅人的注冊所在地位于“首選區(qū)”)。
在檢查的稅務年度里和前一個稅務年度里,它們的稅基至少超過法定最低稅基的兩倍并且它們對于其雇員遵守正常的勞動法義務。
然而,6%的具有吸引力的稅基優(yōu)惠稅率必須被作為后續(xù)儲存的記錄。換言之,在有儲存的稅務年度之后的四個稅務年度里,儲存必須用于投資,雇傭失業(yè)人員或向金融機構償還以前未償還清的債務。如果后續(xù)儲存沒有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發(fā)放,那么必須在儲存被發(fā)放的30天內將6%的優(yōu)惠稅率差退還回來。
分支機構和子公司:
外國實體(除歐洲經濟區(qū)的駐地外)只可以在匈牙利通過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的方式進行經濟活動,法律中規(guī)定的某些類型的活動除外。分支機構是一個不具備法人資格和沒有財政自主權的外國公司的組織機構,而子公司則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兩種形式的組織和實體都必須到注冊法院登記注冊。子公司可以用不同的形式經營,如股份有限公司(RT),或有限責任公司(KFT)。從匈牙利的稅收意義上講,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在稅收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分支機構和常設機構:
在匈牙利進行的某些活動(如建筑業(yè))可以不被視為作為一個常設納稅機構的外國實體的實際存在,因此不承擔匈牙利企業(yè)所得稅的責任。但這些活動仍需交納匈牙利的其他稅如增值稅。然而,在一定的時間內之后或者其活動的特點達到了一定的規(guī)模,該外國實體可以被視為在匈牙利交納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常設機構。
作為一般規(guī)則;如果不建立子公司進行商務活動的話,那么外國企業(yè)通常必須有一個常設機構或者它必須在匈牙利建立一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在匈牙利的注冊法院是合法登記的,而常設機構只是一個稅收的概念,盡管它已經加入了匈牙利的稅網,它意味著外國企業(yè)在沒有合法登記的情況下開展業(yè)務。
注冊的分支機構和非注冊的常駐機構的納稅方式類似于匈牙利的企業(yè)。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和常設機構的企業(yè)所得稅稅基建立在它們在匈牙利的總收入基礎上,扣除成本和費用。如果外國公司通過一個以上的分支機構運營的話,每個分支機構的稅基需分別制定。不論在匈牙利還是在國外發(fā)生的行政和一般管理費用可以扣稅。
作為特殊的規(guī)定,如果一個分支機構或者一個常設機構作為代理的話,至少5%的傭金被視為應納稅的收入。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實踐中,分支機構和常駐機構沒有最低企業(yè)所得稅的稅基義務。還應當指出,這些稅務條約通常超越出特殊的規(guī)定而導致了外國公司常設機構與國內公司在稅收方面的同等待遇。